根据相关
法规,无效的婚姻是无法进行登记注册的。
当一段婚姻被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时,它自始至终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也无从享有任何夫妻应有的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
然而,对于在这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无论是通过协议还是通过法院裁决,均需要以照顾无过错方为主要考虑因素来处理分配问题。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