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中所涉及到的“
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主要是针对
劳动者在合理的时间范围之内,往返于工作场所以及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的情况。
对于这一问题的判定,理论上来说应该综合考察三个重要因素:
首先是目的性原则,明确员工
上下班的根本目的所在;
其次是时间因素,考察员工上下班的时间段是否合乎常理;
最后是空间因素,对员工往返
工作地点与居处之间的行进路径进行实际调查与分析。
具体来说,符合这一定义的情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在合理的时间段内,从本人的工作场所前往或返回其家庭居所、长期居住地或者单位宿舍等合理线路上的上下班过程中;
(2)在同样一段合理的时间段内,从本人的工作场所前往或返回与配偶、父母、子女所在地的合理线路上的上下班过程中;
(3)从事符合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各类活动时,在适合的时间段及合理的道路里程内的上下班行程;
(4)在合理的时间段内,选择其他合理线路上的上下班历程。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