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紧急避险的责任归属问题,由于其既取决于引发风险的起因,也关系到受到侵害的相关实体,因而具体情况多样化,在此仅列举其中几种典型情况进行说明:
(1)由人为因素导致的紧急避险责任承担方式。
若本次危险系
由他人主动引起,且紧急避险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引发了对原先产生风险者的伤害,那么紧急避险者无需负责;
相反,由引发危险之人自行承受相关损失;
更进一步地,若紧急避险行为导致的结果涉及第三方或甚至直接影响到了紧急避险者本身的权益,那么
侵权责任将由引发原风险者承担。
(2)因自然事件引发的紧急避险责任承担方式。
如果本次危机场景系由
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导致,对于那些出于其他人员利益考虑而采取
避险措施却为此付出了个人代价,乃至符合
无因管理要件的紧急避险者;
他们将有权向
受托管理人人索取无因管理之债;
在这种情况下,若本次事故伤害到了第三方,紧急避险者无需担负经济
赔偿责任,然而
当事人作为受益方仍需向
受害人提供适度补偿。
(3)紧急避险过度使用时的责任承担方式。
在紧急避险过程中,若实际操作存在不当之处,或采取的措施超出必要的程度,那么此次避险将可能需要承担合理的
民事责任。
此处提及的“民事责任”本质上其实就是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