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事宜时,应当根据
债务性质区分为不同类型,从而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清偿责任。
首先,若此债务系源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开支,无论其是否以夫妻之名或以个人名义举债,二人均须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在
离婚诉讼中,二人应当通过协商来决定如何以
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如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交由法院予以裁决。
然而,对外部债权方而言,尽管夫妻间可作出关于债务分担的内部协议,然而其仅对夫妻双方生效,并不当然对债权方产生法律约束力,除非债权方明确表示接受这一约定并以此作为其向夫妻二人
主张权利的依据。
其次,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
存续期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携带的债务,依法不属于夫妻共有的债务范畴。
然而,只有当债权方向法院提出
证据证实该笔债务的确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中、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所做出,才能将其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