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无权处置其财产。
家庭
监护者在监护职责中,有义务维护
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全和财产安全,以及保障他们其他合法权益的实现。
除了出于被监护人自身利益考虑的情形之外,监护人不得擅自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行使的
监护权力,是受到国家法律严密保护的。
倘若监护人不尽职或者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给被监护人造成物质上的损失,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
经济赔偿。
同时,当有相关人士或组织提出
申诉时,人
民法院有权撤销监护人的法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