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夫妻共有之房产如何进行合理分割之问题,首先需由夫妻双方先行友好互谅地协商,若协商未能解决,可依法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以便法院依照下列情况给出相应裁决:
(1)在协商过程中,双方皆主张拥有房产所有权且自愿自行竞赛报价以获取房产所有权的,法院对此应有资格准许;
(2)然而如在协商中仅有一方主张房产所有权,此时法院则必须按照市场价值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房产进行准确估算,在确认房产所有权归属后,取得该房产所有权一方向对方应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3)若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均不再主张拥有房产所有权,在此情况下,法院将按照
当事人的实际申请对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并依据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配。
二、假若涉案房产实为婚前一方以首付款形式购买,而婚后则由夫妻双方共同运用
公共财产进行
偿还贷款,并且
产权已成功登记在首付款支付者名下,针对此种情况在婚姻终止时,该房产通常被认定为所有权属在登记人名下的
个人财产。
然而对于夫妻两人共同支付的贷款以及房产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它们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应由持有
不动产权证的一方向其伴侣支付相应补偿款项。
三、若所讨论之房产原本即是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购置的财产,且在婚后并未加上伴侣姓名作为共有人,在法律层面上,当离婚发生时,该房产的所有权原则上并不属于其伴侣份额内。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