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乃各种
物权之中最为核心与全面的一种,其具备以下几个特性:
必然的、唯一的以及永恒的。
这其中包含着以下四个具体的权力:
占有、使用、收益与处置。
所有权,是所有者依据法律规定,对于自身财物拥有并掌控的全部权益——占有、使用、实际上的收益与最终的处置。
这是对人类生产劳动的宗旨、工具生产的必要因素、运作程序及最终成果的控制力量,本质上来说,它是一种以财产为基础的权力,因此称之为财产所有权。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