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行使所享有的
代位权时需遵循如下四项基本规范和要求:
首先,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的所享有的债权须是合法并且明确的,而且这块债权应当已达到了法定或约定的清偿时期。
其次,债务人须表现出对于自己已到期限的
债务消极处理的态度,即未能积极主动地去争取自己所应得的那部分权益。
再者,债务人的这种消极行为须对债权人已经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债权人受到了某种损失。
最后,被代位之债务不得是专属属于债务人自身所有的那部分
财产权益。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