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后失去工作的女性,即使未能获取到子女的
监护权,仍须承担相应的
抚养费用。
对于未直接育有子女的父母而言,支付抚养费用乃是法定之责任并不能因
当事人处于失业状态而得以豁免。
在此情况下,只需支付一方尚未丧失劳动力、亦未受到人身自由受限等因素的影响,便需负担起向子女提供生活基本保障所需的抚养费用。
若支付一方确实无法取得任何收入来源,则可考虑以财物来折抵支付。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