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着重分析
仓储合同与
保管合同之间的具体差异所在,探讨如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保管合同属于
实践性合同范畴,而仓储合同则为
诺成性合同类型;
其次,在效力性质上,保管合同通常采用无偿方式进行操作,然而仓储合同则以有偿作为其主导形式;
最后,从受案
管辖范围来看,尽管双方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但对于保管人方面并无特定资质要求,反之仓储合同则必须由具备相关仓储设备设施及具备专业化仓储服务经验的相关人员担任被告席位。
《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