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采用
债权人代位权体系时,需遵循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第
一,
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依法建立并确定的,并且已经到达可以偿还的期限;
第
二,债务人为避免其到期
债务,未能行使相关的到期债权;
第
三,债务人为逃避义务未及时行使权力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后果;
最后,该债权并非仅仅专属债务人本身所有。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