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受
家庭暴力之际,受害者可向其常年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或施暴人常年居住地及家庭
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人身保护令。
在提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采用
书面形式提出。
若因客观原因导致书面申请无法完成,则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但需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对以下几种措施进行规定:
首先,禁止
被申请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行径;
其次,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骚扰、跟踪、接触等不当手段及其与之有关联的
近亲;
再者,坚决要求被申请人迁离申请人的居处;
最后,还可采取其他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必要措施。
《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