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关系终止之时,若夫妇中的一方蓄意隐蔽、转让、变卖、毁损或任意挥霍
共有财产,亦或故意制造
虚假且试图侵吞他方财产的公共
债务情况之存在,那么在做出公平合理的
夫妻财产分割安排上,此类行为者应酌情减少其所享受的分配权益;
特别是如果后续调查证实了相关行为的存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直接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并启动重新分配双方共有的财产的程序。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