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危险驾驶罪的
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一般会在公安机关等侦查机构将案件材料移交至其处进行
审查起诉之后的六个月之内,对该案件做出是否
提起公诉的最终决定。这一期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所确定的,即检察机关应在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材料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就必须做出相应的决定。然而,如果案件的具体情况较为复杂,那么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申请延长一至四十五天的期限来完成审查工作。因此,具体的审理时限将会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延长
期限届满,仍不能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