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
取保候审的举措既有优势亦存在不足之处。其益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等待审理过程中得以恢复一定范围内的人身自由,便于他们继续正常工作与生活;
其次,此举可以有效缓解
羁押设施所承受的压力,为司法机关节省资源。然而,这也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即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按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行踪,并且随时准备接受
传唤,否则将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
法律制裁。因此,是否应当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状况以及
辩护律师的专业意见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