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通常为最长期限37日。此期间囊括了公安机关进行侦査所规定的
拘留期(最短不超过30日)以及检察机关对
批捕申请开展审阅和审批所需的时间(最长可达7日)。然而,实际
拘留期限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复杂性及调查工作的需求而产生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