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获与取保候审两者之间并无矛盾摩擦之处,然而这两项却分别代表着两种各异的
刑事司法强制性措施。前者即
逮捕,其主要作用在于对涉嫌
违法犯罪之人或者被告人进行暂时性的拘禁控制,该项措施通常在具备确凿的
证据证明以及存在潜在的逃避审判可能性或者严重危害社会
公共安全之状况时才会被采纳运用;而后者即取保候审则是基于不妨碍刑事法律程序正常进行的原则,让涉嫌违法犯罪者或者被告人在法院未进行判决之前,能够暂时离开监狱或者
拘留所,等待最终的审判结果。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罪行相对轻微或者存在特殊情况的案件。若嫌疑人已经被捕,但是在满足特定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他们仍然有机会将自己的处境从逮捕转变为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