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广泛采用的
取保候审措施的决策权利主要集中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这三大司法机构会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在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相应申请之后,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