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被依法执行
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在开展侦查工作期间所能享有的最长时限为37日,其中包含了向检察机关申请
批准逮捕的相关期限。若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认定有必要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逮捕措施,则需将案件提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并获得批准。检察院在接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代表刑事拘留后的固定期限就是44天,实际的审理时间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复杂性而有所延长或缩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