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作出决定批准
取保候审之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须依照如下程序前往外地:
首先,必须向负责实施此项措施的
执行机构(一般为所在地公安局)进行报备,详细说明自身出行的具体计划,其中包括前往之地、出发与到达时间以及联络方式等等。
其次,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提交
担保人或者交纳相应金额的
保证金,以确保在其外出期间可以随时接受执行机关的
传唤。另外,鉴于必须执行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嫌疑人或被告人还应签署相关
承诺书,明确表示将严格遵守相关条件,例如不得擅
自离开居住地点、保持原有联络方式不变等。
最后,在外出期间,嫌疑人或被告人有义务定期向执行机关汇报自身的行踪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