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
犯罪行为的直接表现形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取保候审作为一项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措施,其意义在于确保在无需将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期
拘留的前提下,能够随时配合案件的审理和调查工作。在通常情况下,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所涉
罪名相对轻微,预计最终所受惩罚也不会过于严重,或者因为患有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而无法被长期关押的人员。尽管取保候审意味着司法机关认为这些人无需被
羁押于看守所内,但他们仍然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并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