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实施次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并无具体且明确的规定。根据理论知识以及实际操作经验,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向司法机关申请进行多次的
取保候审程序。然而,最终是否予以批准则取决于司法机关对于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
当事人自身状况的全面评估与谨慎判断。具体而言,此类重要的考量因素包括
犯罪行为涉及的社会危害程度、所涉
罪名的严重程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法院判断的各类因素等等。一经具备取得取保候审的法定前提条件,申请人即可再度寻求获得司法机关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