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
刑事拘留之后,即使
受害人已经出示了谅解书,但是检察机关依然拥有权力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是否
提起公诉。尽管谅解书能够为
量刑带来有利的考量因素,然而它并不能够改变检察机关对
起诉与否的决定。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
犯罪情节较轻、依据
刑法规定无需判处
刑罚或可免于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意味着,即便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倘若
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检察机关仍然保留着提起公诉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
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