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作出
批准逮捕决定之后,对公安机关侦查
羁押时间规定的一般期限通常为两个月;
然而,对于较为复杂的
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则可适当延长至三个月;
若是涉及到
流窜作案和
团伙犯罪等特殊情况以及针对取证困难的案件,侦查羁押期还可再次延长至四个月。
另外,若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等严重罪行,侦查羁押期则额外延长为五个月。
如遇其他复杂案件,因需要最高人
民法院批准,所以此类案件侦查羁押期可酌情进行进一步延长。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
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