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若征收补偿方案存有不妥之处,缴纳人对此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针对涉及企业的征用或
拆迁行为,通常设定的企业应得款项包含安置费用以及由此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而这部分损失的金额需结合企业在征收发生之前的收益状况,以被
征收房屋为范围,并考虑到停产停业所持续的具体时段等切实因素来予以裁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