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进行的涉及到国防、外交领域的重要决策及行动;
2.作为行政机构来说,所实施的抽象性
行政行为;
3.在内部人事管理上所采取的决定和措施;
4.经过法律程序作出的终局裁判行为;
5.
司法机关在办理
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做出的决定;
6.在公共行政调解中,行政机构所实施的行为以及属于法定范畴内的行政
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此种行为并不具有直接涉及到
权利义务的强制效力;
8.当公民向行政机构提出
申诉时,行政部门已经就相同原因给出了明确答复后的再次处理行为;
9.那些对社会状况并未造成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
民法院不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
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
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