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产时,一旦缴纳了
定金后产生了放弃购买的念头,那么定金通常情况下将无法进行退还。
然而,若因卖方因素而致使
购房合同无法顺利履行,抑或是由于无法归咎于买卖双方
当事人的客观原因导致购房合同面临无法持续履行的困境,此时买方选择不再购买,那么原本所缴纳的定金应该得到退还。
更为重要的是,倘若购房合同未能履行主要是由卖方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在此情况下,定金更应得到双倍退还。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