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告需要全面地承担起证明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责任,这包括在
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供完整的
证据资料以及相关
法规政策等作为支持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其次,行政机关在做任何行政决策时,都应严格遵循“先
收集证据,再进行裁定”的程序,贯彻落实“证据优先”的原则。
再次,倘若被告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支持其行政行为,则可以视作其并无有效证据支撑,因此需要为其行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承担相应后果。
另外,我们还需认识到,在涉及到复议维持的案件之中,复议机构及原行政机关共同承担起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定责任。
总之,以上各项陈述揭示了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规定。
《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
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