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申请破产之际,仍需偿还尚未偿还的
债务。
当
债务人的
破产财产在首先支付完
破产管理费用与共同事务损失
赔偿、债务等款项之后,会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债务支付:
(一)员工应得的
工资、医疗
护理费用以及伤病福利补贴、对
抚慰金的需求,同时还要支付应当转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和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明确规定应该支付给员工的
补偿金;
(二)除了
(一)中提及的项目外,债务人所
拖欠的
社会保险费用及相应税收;
(三)最后才是普通级别的
破产债权人的利益。
若上述各步骤中的支付请求均无法得到全部满足,则需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