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领导
犯罪团伙实施
违法犯罪行为的,或是在
共同犯罪行为中起到关键作用的
行为人,被视为
主犯。
若有超过三名以上人员为了共同实施
犯罪而组建的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即构成了犯罪团伙或集团。
对于那些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需要按照该集团所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来予以惩处。
至于针对其他主犯犯罪行为的
处罚,应依照他们所参与的或直接指挥的违法犯罪行为来进行罚款。
2.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性作用的行为人,通常被认定为
从犯。
对于这类从犯,应当予以程度较轻的惩罚措施,可以采用减轻
罚金的方式或者完全豁免罚金
刑罚。
《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