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破裂的夫妇无法对子女享有的财产进行分配。
从
产权归属这一层面来看,若财产已明确登记至子女的名下,那么这类财产的所有权便纯然归属于他们而非面临
离婚的父母双方。
在这种情况之下,离婚的夫妇二人都将被视为非实
物权利的拥有者,只有在处理涉及双方之间联合资产时才能加以分割。
然而即便如此,当离婚夫妇最终
离异以后,承担子女养育责任的一方仍然有权在其未成年时期以
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全权代为监管子女所拥有的财产,直至其正式步入成年阶段为止。
《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
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
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