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法律合同时,
当事人有权选择采取文字记录,口头传达或其他多元化的形式进行签订。
而其中
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合同书、书信函件、电报、电传传真以及能以可视的形式体现
合同条款的媒体设备等;
利用电子型式的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方式,若其能够清晰明确地呈现出合同内容且可随时调取查阅使用,同样也被视作为书面形式之一。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