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于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购置之房屋并未进行明晰约定,则无论房
产权证仅列载何一方姓名,皆视作夫妻共通所有资产。
婚后由某一方父母
出资为其子女购置之不动产,若产权记名于出资家长子/长女名下,则应视为仅对自身子女一方的
赠予,此类不动产应当视作为夫或妻一方的
私人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肤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