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所背负之
债务,其女婿并不具有强制性的还款责任。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亦无“
父债子偿”这一原则。
父母与成年子女属于独立且平等的民事身份主体,彼此无法因为血緣關系的存在而互相替代或融合,因此,父辈所欠下的债务与其子女并無直接关联。
一方面,我們国家的法律致力于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和合法债券,倘若
债务人在离世之后,
债权人有权向其遗留遗产提出索求;
然而,另一方面,子女偿还父亲债务也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只有在依法
继承了死者的遗产,并且在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內进行偿付才属合理;
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自愿作出补偿的
继承人并不受此限制。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