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缔
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购置房屋时双方均可将各自姓名添附于共有的
产权证明之中。
至于
产权证书究竟该反映出唯一一方姓名抑或双方姓名,这纯属双方自治事项,任何法律都不会对此加以干预。
若产权证书显示双方姓名,那么该处房产即视为双方
共有财产;
而若最后双方终成眷侣步入婚姻殿堂,那么此套房产亦可被视作双方夫妻间共同拥有的资产;
但倘若双方最终缘尽选择分开,那么这套房产依然需要按照共有财产的规定进行处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