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继承人并未获得任何
遗产分配权,则无需对
被继承人积累的
债务进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所定,继承人仅需在其
继承的财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去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向国家缴纳的
税费以及欠下的债务。
然而,如果所涉债务超出了该数额,继承人出于自愿愿意额外承担偿还义务的话,则不受此限。
值得注意的是,如继承人坚持选择
放弃继承,那么依据法律规定,他们无需再对被继承人所
拖欠的税款及债务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