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贵司不幸
倒闭且股东无能力承担
赔偿责任时,您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破产申请,依照如下严格的优先级顺序对各类
债务进行结算处置。
首先,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将优先支付以下各项费用:1)
拖欠的员工薪资、治疗/康复所需的
医疗费、
伤残/死亡的福利补贴;
2)应该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以及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明文规定应向职工支付的
补偿金;
其次,
清算小组将继续结算以下款项的尾拖欠部分:
1.除上述规定外,破产人应当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
2.破产人未及时缴纳的税款;
最后,在确保以上开支均得到妥善处理后,剩余资金将用于偿还以下各类普通
债权人的权益。
【注:此处所述“普通债权人”批非金融负债类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