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达成
婚前协议之前,婚前购买的车辆并不被视为
共有财产,然而如若双方另行拟定约定条款,这一规定则可能因此发生变化,使得这些原本非共有的车辆转化为配偶共同拥有的财产。
然而,当婚姻关系结束,并未有任何复合呈现,且一方并未明示将自身财产无期限地
赠予另一方的话,那么在
离婚之际,就只能由
提出离婚申请的一方享有原共有财产的所有权。
不然的话,如果购买车辆所得到的收益源自于
结婚后的财富积累,即便该车辆登载在某一方名下,该财产也应被认定为夫妻之间的
共同财产。
换言之,在
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证明共同财产的所有物件,而能够单独归属于个人的则仅限于婚前已经存在的财产形态,因此,那些私有性质的车辆,只要在婚前经过购买且登记在购买者个人名下属于其
个人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