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依法进行交易中心登记备案期间,可以通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废除原有合同,然后再以
当事人之子的名义签订一份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可解决问题。
此类状况下并无额外
税费产生。
然而,若
商品房项目已完成
登记流程,那么情况将会稍显复杂。
在此情况下,如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房尚待竣工验收阶段,是有可能进行合同名称变更操作的,只不过需要前往市级主管部门出具一份当前尚且处于未竣工检查状态的证明文件,之后开发商应向相关单位详细说明变更合同名称的具体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只因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需要支付。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
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