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签署雇佣
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遭到解聘,他们便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继续履行该
劳务合同,或是向其索要经济弥补金或其他形式的
赔偿款作为损失补偿。
然而,这一切都必须以用人单位解聘劳动者的理由是否符合相关
法规规定为基础进行判断和衡量。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明确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约劳动者的权力,但此种权力仅限于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时才可运用。
因此,当因类似原因遭受解职的劳动者可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经济补偿请求。
然而,倘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随意解雇劳动者,那么劳动者完全有资格要求继续履行该项已生效的合同,并且还可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作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与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