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人
自离开住所之日起,下落不明达已超过两年之久时,其
直系血亲或
利害关系人均可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宣告该人为失踪人的请求。
在此情况下,对于失踪人名下的财产,将由其署理人,即其合法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与之关系紧密的其他
家属以及朋友负责代为管理。
而对失踪人名下所
拖欠的税务款项、所有负债及所有应由其承担的其他费用,均应当由这些
代理人从失踪者的财产里面进行清偿。
《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
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