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破裂导致
离婚的情形下,关于夫妻双方在婚前所持有的财产归属问题,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1、若夫妻双方在婚前并未就各自财产形成明确认识和协商,那么这些财产应天然地被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进入
离婚程序后,自然而然地成为该方的私有财产;
2、反之,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已达成共识,将各自
婚前财产约定为
共有财产,这时候,这些财产则应该属于夫妻共有时产的组成部分,在离婚时分割时,应作为
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