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协议中,被许可方使用
著作权的期间可通过约定方式予以明确。
此种做法在法律层面具有充分的依据及合理性,具体体现为以下两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之相关规定,
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可以附加期限条件,并得到法律的认可。
换而言之,虽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本身即包含了一段时间跨度,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将版权允许他人使用的时间范围进一步加以限定。
其次,关于著作权转让是否应设定相应的期限,主要的判定依据是我国的“合同意思自治”原则。
至于著作权转让的期限长短如何,完全取决于出让人与
受让人之间的沟通协商以及实际需求,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强制性规制条款,那么便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定与支撑,从而具备合法性与有效性。
《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