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乃归农民集体所共有,在
离婚之际不可予以分割。
此种状况下,若夫妻中任何一方即已取得房屋,则可获取该宅基地的
使用权,同时连同宅基地之上所构建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一并获得。
针对离婚时农村房产的分配问题,以下几种方式可以做为参考:
首先,如果宅基地之上的房屋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之产物,那么它将作为
共同财产对待。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应对夫妻双方如何处置房产作出商定,取得
房屋所有权的那一方须对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货币
赔偿。
其次,倘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即可选择向法庭
提出诉讼申请。
最后,如果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并非夫妻共同所有,而是属于
个人财产,那么这部分资产应归个人所有,在此情况下便无需进行分割。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