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前财产在
婚姻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
孳息及自然增值部分,这并不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之列。
因此,在
离婚过程中,针对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进行处理时,都应视作独立之物对待,依法不得参与分配。
我国相关
法规亦明确规定,在
离婚纠纷案件中,如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问题,应当先由
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确定如何处置;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由当地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并遵循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女性权益以及无过失一方权益的基本原则加以判决。
故而可知,在整个离婚
诉讼程序中,我们仅需对那些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而不应该对其中一方的
个人财产有所触碰。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