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合同纠纷的维权事宜,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
当事人须在一年内行使此项权利,该期限从当事人知晓或应该知道自身权益已经遭受损害之日算起。
具体来说,在上述规定的维权时效框架下,由于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表达了寻求合法权益保护的需求,或是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法律救助,或者得到了对方当事人的明确承诺愿意履行义务,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维权时效的中断。
自此次时效中断之时起,后续的维权
有效期将被重新计算。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