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准则具体规格如下所示:(
首先)倘若由于一方
当事人的重大过错而引发了
道路交通事故,该方当事人将承担起全责;
(
其次)若不幸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疏忽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他们在事故中所实施行为对事故产生的直接影响及一过性错误的严重程度,将会分别判定各自负有主责、同等责任乃至次责;
(
最后)在各方当事人均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前提下,若此事件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范畴,那么各方当事人都无需为此担责。
然而对于某一方当事人故意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则另当别论,其他参与者将不负任何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