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了
商品房认购合同并支付了
定金后,能否进行撤回,必须依据实际情况来作出评估和判断。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若由于支
付定金的一方自身因素无法达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那么该定金将不会被返还;
其次,如果商品房认购合同无法成功签署的责任在于收取定金的一方,那么此时定金应当进行双倍的返还;
最后,若不能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的原因不是
当事人双方所能控制或预见的,那么此时该定金理应对
消费者进行返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