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不得有直接处置
质押标的物之权利。
若
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到期
债务,或出现了双方共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特定情况下,质权人才有权与出质人进行协商,采取将质押标的物估值变现的方式对清偿产生实效;
或者,质权人亦可参与到拍卖、变卖质押标的物所获收益的分配中,优先获取应得的偿还资金。
然而,在质权持续设立的过程中,如未经出质人有效同意,质权人不得私自使用、处分质押标的物,以免对出质人造成实际损失,须对此负有相应的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
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
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