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对该项
债务进行具体的评估,明确其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债务。
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应依据实际情况作出详尽的分析和判断。
具体来说,以下两种情况可作为参考标准:
1.如果债务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并得到了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那么该类债务便属于夫妻共有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负责清偿;
此外,
2.若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以个体名义产生的债务,且该债务目的仅为维护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也同样划归为夫妻共有的债务,仍需由夫妻共同负责
清算。
然而,若是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某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则不能被理解为夫妻共有的债务,而应由该方个人独自负担。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